深圳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有哪些?
一、监理人应结合监理大纲及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编报监理规划,以确保其现场监理工作符合其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二、依据监理规划、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情况、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等编报专项监理细则。监理细则应明确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结合人机料法环等分析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或环节(即质量关键点)并拟定相应的监理措施、明确不同质量特性的质量监督方法及手段等,以提高质量控制的预见性、系统性和全面性。
三、监理人应依据经批准的监理细则等,认真落实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切实做好质量预控(包括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人员资格的核验、施工设备的进场报验等)、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跟踪检查(包括质量巡检、质量旁站),及时发现不良质量行为、消除质量隐患,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
四、监理人除了设计文件、现行标准规范、经批准的监理细则以及各自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等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活动外,应对其承包人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受控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及时纠正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运行问题,来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同时接受发包人对其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
五、监理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健全质量巡检及旁站制度,通过经常性的巡检以及对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督,为各环节验收提供直接依据。对于需进行旁站的部位,监理人有权利要求而且有义务要求承包人代表(质检员)必须到场,承包人代表(质检员)不在场时,监理人有义务要求承包人及时派人参与,承包人未及时派人员参与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暂停关键部位的施工。 监理人的质量巡检及旁站监督,不应影响正常施工活动,并需做好质量巡检及旁站监督活动的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施工方管理人员并对施工方的整改行为进行跟踪。
六、监理人应健全现场取样送检制度。除承包人按照现行规定(经批准的取样送检方案)对其所用工程材料、构配件、试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外,监理人在质量巡检及旁站时,可在现场随机取样并进行第三方检验(第三方检验机构由发包人确定),其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监理人应健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督促承包人在做好自身的质量三检工作进行质量报验,及时组织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协助发包人做好竣工验收。监理人应按照设计图纸、现行标准规范等要求严把验收关。
八、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对于已经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潜在的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上报建设方、以便尽早妥当处理,不得隐瞒不报。对于重大质量事故,会同发包人及时上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